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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補助

關於喪葬補助

以下謝謝生命為大家整理了
公保本人死亡「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相關規範做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獲得應有的權益 !

公保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

一、請領資格

1、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4、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二、給付標準

  • 請領【一次金】

         1.因公死亡者,給與36個月;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者,給與48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30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20年,未滿30年者,給與36個月;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未滿35年 
          者,給與42月;繳付保險費滿35年以上者,給與48個月。
 

  • ​請領【遺屬年金】
    依平均保俸額,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百分之零點七五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百分之三十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率發給。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而因公死亡者,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以十五年計給。

三、給付順位

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姐妹。

四、申請文件

1. 現金給付請領書。
2. 死亡證明書。
3. 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4. 法定受益人的戶籍謄本及證明書。

五、注意事項
 

1.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公保眷屬之喪葬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
(1)父母或配偶:三個月。
(2)子女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一個半月。

三、申請文件

1. 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2. 死亡證明書。
3. 死者除戶戶籍謄本。
4.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影印本須簽名蓋私章)。
5. 被保險人的存摺封面影印本。

四、注意事項

1.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請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喪葬津貼。
2.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8,可以再請領「喪葬補助」。當其中的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5個月薪俸額;而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或無謀生能力者)發給3個月薪俸額。被保險人於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
3.由於公保與勞保之法令依據不同,因此可以分別請領公保和勞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公保補助請詳閱公教人員保險法、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實際領取的金額仍然以主管機關的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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