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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喪葬補助
勞保補助
以下謝謝生命為大家整理了
勞保局提供的本人及家屬的「死亡給付」和「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範做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獲得應有的權益 !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
一、本人「喪葬津貼」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
一、本人「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身故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1.因普通傷病身故者
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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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小於1年,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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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小於2年,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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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2年以上,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病身故者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之遺屬年金
一、本人「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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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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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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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備註:
1.上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2.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二、本人「遺屬年金」給付對象
遺屬順序 :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1.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1.3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1未成年 2.2無謀生能力 2.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5.1未成年5.2無謀生能力5.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三、其他說明
關於勞保的「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只能擇一申請!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二、給付標準
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2)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半月。
(3)未滿12歲子女死亡:1個半月。
三、快速申請
被保險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家屬之死亡登記時,一併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列印出申請書交由申請人確認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一次完成死亡登記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
四、其他說明
1.關於勞保的「本人」喪葬津貼與「家屬」的喪葬津貼只能擇一申請。
2.若有多位家屬,僅由一人代表進行請領勞保「家屬」喪葬津貼。
3.由於公保與勞保之法令依據不同,家屬可以分別請領公保和 勞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補助資訊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公告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實際領取的金額仍然以勞保局或主管機關的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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